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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劳动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19年5月5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或工伤赔偿等程序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工伤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劳动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劳动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王丽华,广西桂林知名律师,桂林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擅长办理劳动纠纷类型的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王丽华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目前,王丽华在劳动纠纷专研较深,擅长处理劳务纠纷、 劳动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社保纠纷等。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以当事人的完善法律服务为第一位,致力于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2019年劳动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劳动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1、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工伤赔偿民事诉讼。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2019年劳动工伤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王丽华,广西桂林知名律师,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使得王丽华在业务处理上十分出色。其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被众多当事人所称赞。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抱有十分的热忱与细心、专业的去处理,使得当事人可以获得最大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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