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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限

添加时间:2018年6月6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出现请示待批、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的,应视为仲裁活动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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