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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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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因父病重请假遭公司辞退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3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核心内容: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劳动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的程序由详细介绍。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因父病重请假遭公司辞退

  核心内容:远在四川老家的父亲突然被查出身患癌症,归心似箭的王女士向公司请假三天,但遭到领导拒绝,理由是公司已经安排好王女士等三人在东莞陪同一位公司的大客户。无奈之下,又气又急的王女士未经批准,便买飞机票回了老家。谁知李女士返回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日前经朝阳区工会调解员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王女士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2000元未付工资的调解协议。对此调解员提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讲法理,还要注重合理性;同时提示职工,请假要留存证据。


  侵权事实


  正当理由请假遭拒探家返回被;炒鱿鱼;


  王女士今年5月入职东莞一商贸有限公司,任经理助理,月工资8000元。9月底,王女士得知远在四川的父亲患上了胰腺癌,于是向领导申请请假三天回家看望,谁知遭到领导拒绝。公司领导不同意的理由是,公司已经安排好王女士等三人在东莞陪同一位公司的大客户,王女士请假不在,将影响到公司与这位客户的关系,直接损害公司的效益。而王女士想到自己入职以来工作任劳任怨,对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努力完成,如今父亲得了重病,想请几天假居然得不到领导的理解和批准,一气之下,没再跟领导打招呼,便买飞机票回家了。


  三天后王女士前来上班,照例每周一公司都会召开万人视频大会,所有中国区的员工都必须参加。会上,公司一位陈姓领导对王女士进行了言语攻击,包括辱骂她本人,以及她的父母,并且要求东莞公司的负责人当日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由王女士自己提出离职。


  王女士自己没有主动提出离职,但当天就收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由于王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王女士三日内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案例剖析


  未出具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属违法


  被辞后王女士不服气,认为是公司不够人性化在先,且违反劳动法,于是来到朝阳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接受工会调解员的调解。


  调解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陈先生表示,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她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但未出示相关证据。


  王女士对领导在万人大会上辱骂她十分不满。她告诉记者,;这么大一个领导怎么能做出这种事,在视频大会上当众骂人,多少人在下面笑,对公司的影响、对我个人的信用都很不好。;同时她认为公司未能出具相应的规章制度,证明旷工即可开除,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数额相当于她的两个月工资。


  经过工会三次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8000元,以及未支付的部分工资2000元。王女士本月内回到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由该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专家说法


  探望重病家人不属严重违纪行为


  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告诉记者,如果该公司有证据证明王女士旷工,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写明此种情况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但是本案中,王女士因父亲重病探亲,且出示了父亲的病历本证明确有此事,不应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公司未能出具相应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但考虑到虽然公司不准王女士探亲欠缺合理性,但其私自回家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都有利。


  最后,调解员提示用人单位,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除了考虑合法性外,还要考虑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学会请假,警惕陷阱,有事、有病一定要请假,请假要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交给用人单位,批准后自留一份,作为证据保存。如用人单位不愿让职工保存请假条,可用信函形式把请假条寄给用人单位,用以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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