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丽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法律对劳动安全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制;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一、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包括重大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重大事故案件;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消防事故、失火案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二、安全生产法律的构成要件
安全生产法律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的主体。
行为人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包括重大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