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劳动法关于临时工放假的最新规定 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9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法关于临时工放假的最新规定

  临时工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建立起来的,合同中通常也会约定相关的休假时间,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等,在我国,劳动法对于临时工的假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劳动法关于临时工放假的最新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劳动法关于临时工放假的最新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与单位正式工享有同样的福利和薪酬,所以临时工的休假与正式工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临时工是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吗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三、临时工能否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就其损伤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临时工所在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企业支付临时工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法关于临时工放假的最新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临时工跟单位正式员工一样,都是享有一定的工作放假时间的,也就是说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放假时间是一样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

  有不少企业在正式聘用劳动者之前都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如果不能经过试用期考验的劳动者将不会正式被录用。如果一般劳动者被裁员会有赔偿金,那么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一般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因此如果被用人单位侵权,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