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导读: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具体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知识总结: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2001年以来,东莞、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制度,我国在2013年重新调整了最低工资的标准。为您推荐:最低工资标准专题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工资标准是非全日制用工计算工资的标准。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着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包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接下来,我们可以看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方面的具体内容吧。
一、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也表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个月可以领两次以上工资。
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表明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六十小时
三、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照小时、日或月为单位结算。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是小时工资标准与实际工作小时数乘积。举例来说,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一个月累计工作4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应为15x40=600。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涌现,同时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只要了解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和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