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什么是确立女性就业歧视的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之三期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9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确立女性就业歧视的标准

  核心内容: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确立歧视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寻求解决之道。由于我国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的探索还没有形成定论。以下由为您整理的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例而确立的女性就业歧视标准。

  确立女性就业歧视的几个标准:

  面试时进行和工作性质无关的区别性提问

  单位在招聘时如果要求应聘者提供婚姻状况、家庭等个人隐私情况,应该视为性别歧视。

  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关键在于举证。而事实上,承担举证对于遭受女性就业歧视的女性来时是不容易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这种情况称为托辞性理由,即:;原告如果声称自己未被雇佣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是女性,就得证明雇主故意歧视她。但是一旦原告做出因性别理由被拒绝雇佣的推论,证明便转移到了雇主身上。如果被告提出了拒绝雇佣她的替代性的、合法的和非歧视性的理由,原告便有机会证明被告陈述拒绝雇佣她的理由是某种借口而已;。

  以;绝对等同;代替;平等;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因而女性在特殊时期不能等同于正常状态的他人。绝对的;等同;必然会导致对女性的不公正待遇,形成性别歧视。

  在一判例中,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妇女的特殊状况和人们不同而歧视妇女。为了决定是否发生了性别歧视,法院把孕妇置于现实和她们所处的背景状况下进行考察。法院指出:;给妇女提供工作,与考虑女性作为母亲的需要和为她们提供分娩帮助,愈益成为雇主必须遵守的要求。不得歧视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的能够生儿育女并在整体上造福社会的妇女,这一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因怀孕、生育遭到解雇或降职、降级

  在前文关于歧视现象、歧视原因的调查中,女性孕期问题对女性就业及发展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而在这类问题上也急需确定歧视标准,并跟进相关立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之三期

  法律风险提示:

  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熟知《劳动法》的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的保护的相关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了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相关文章 · 海南: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又出新规定 ·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职 · 破产不是万能药 破产时女工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特别推荐 · 女职工劳动保护之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 · 工作场所性搔扰的法律思考

共3页: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