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 ,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63条提及对哺乳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其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所指出的作业。
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多人的一直在关注的话题。近日,石家庄的一家银行女职工在没有向单位报备的情况下意外怀孕,遭到单位的;威胁;——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
为此,女职工打电话向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哭诉自己被单位;威胁;的遭遇。这一则消息出来,引发网友的关注和激烈的反映,单位让怀孕女职工在孩子和工作之间做选择,这是合理的吗具体的情况下面由为你作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所以,银行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严重侵犯了该名女职工的生育权。个人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何时怀孕由她自身决定,没有义务向单位报备,单位更没有权利规定怀孕时间。
此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为由,减少女职工所应享有的利益或者无解除、解雇女职工,例如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故意安排艰辛岗位逼迫女职工离职等。
如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受到单位的侵犯,例如因怀孕遭处分,孕妈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法律是如何处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理应根据具体情形对侵害怀孕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给予处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