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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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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日 来源: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lldls.com/

 王丽华,东莞劳动律师 ,现执业于东莞金诚同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医疗期满解除或应注意事项:

①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④向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业。

企业单方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做到三点:一是辞退员工事实依据充分;二是辞退员工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三是辞退员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实践,有时会发现,在前两项都满足的基础上,由于用人单位忽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而导致败诉。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是注意避免的事情,那么,用人单位应遵守怎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呢1、经济性裁员,企业必须履行下列法定程序: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第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

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

劳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统称。在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由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组成。

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其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是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从不同的方面对一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同时,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制;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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